【華為風暴】涉毒加漢被判死 一文看懂謝倫伯格案爭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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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1/15 15:49

最後更新: 2019/01/1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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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謝倫伯格(Robert Schellenberg)涉內地走私毒品案,昨日(14日)在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當庭被依法判處死刑,消息迅速在美國和加拿大掀起輿論波瀾,認為死刑判決「武斷」、「不尋常」,甚至是「行刑外交」。到底當中有何爭議?謝倫伯格是否「罰當其罪」?

問: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明文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為何謝倫伯格案重審會是例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7條的相關規定,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後,除非有新的犯罪證據,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法院文件指出,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了新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在犯罪中為主犯。

大連海洋大學法學院院長裴兆斌向內媒表示,出庭檢察員當庭宣讀了補充起訴決定書,合議庭採納了檢察機關補充起訴的事實和證據,認定的事實較原審認定的事實在內容和範圍上有大幅擴充,即通過檢察機關出示並經當庭質證的證據認定了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相關事實,屬於新的犯罪事實。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出現新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就不再受不得加重其刑罰的限制。

消息指,加國公民謝倫伯格將就內地法院重審其走私毒品案後判死刑提出上訴。

問:判處謝倫伯格死刑是「罰當其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案情指,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夥同他人走私冰毒約222公斤,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

問:謝倫伯格案從關押到初審持續了4年。檢方上月表示此案有新的線索,要求重審。10個工作日後就進行重審,如此迅速有「政治操弄和外交考量」之嫌?

答:加拿大前駐華大使趙樸表示,目前,中國與加拿大關係緊張,中方快速重審謝倫伯格案,令他相信中方早已決定判他死刑。《環球時報》則引述謝倫伯格的代表律師張冬碩表示,這完全合乎法律,但未有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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